導讀:5月20日消息,據奇聞事件報道,湖北高院發布了一則案例。馮某(男)與周某(女)系網友,馮某想要追求周某,遂在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轉款
5月20日消息,據奇聞事件報道,湖北高院發布了一則案例。馮某(男)與周某(女)系網友,馮某想要追求周某,遂在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轉款總計32677元。多筆轉賬為520元、999元、1314元轉賬說明載明 “借款”“我愛你”“你急用就算我借你的吧”等內容。
后雙方未確立實質性戀愛關系,馮某表示不想在一起就還錢,周某表示愿意償還。事后馮某向周某催要借款,周某償還借款本金500元后,對于剩余借款未償還,故馮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馮某與周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于轉賬中載明的“一生一世”“我愛你”等內容,鑒于雙方并未建立戀愛關系且雙方簽訂過電子借條,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給予了支持。
律師表示,本案的重點是雙方未建立戀愛關系且簽訂了借條。如果是一般戀愛贈與,為了表達自己的愛意,雙方互相轉賬或者互送禮物,這種情況下,所涉財物金額往往不大,很多為共同就餐、旅游等消費性支出或者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為維系感情而支出的紅包,未超出日常人情往來的范疇,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而對于戀愛關系結束后因各種原因尚未締結婚姻,在戀愛期間贈與的貴重財物或者大額贈與,則應當予以返還。因為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的贈與,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暗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這一愿望是雙方成立該贈與法律關系的目的,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返還的,應當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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