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老賈夫婦打算出售在京住房,正在讀研究生的其獨生子小賈起訴要求父母在該住宅上為其設立居住權。5月10日記者從北京第一中級法院獲悉,最終
老賈夫婦打算出售在京住房,正在讀研究生的其獨生子小賈起訴要求父母在該住宅上為其設立居住權。5月10日記者從北京第一中級法院獲悉,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小賈的訴訟請求。法官提示,居住權并非人們隨便就可獲得或擁有的,您需了解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3種居住權設立方式。
目前,小賈在國內一所高校就讀研究生二年級。老賈夫婦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賈不同意,他認為自己從小生活在這里,對房子很有感情。于是在前年,小賈以自己在校讀書、無生活來源為由,一紙訴狀將老賈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老賈夫婦在這套住宅之上為小賈設立居住權。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依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可知,居住權通常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愿,以訂立遺囑或與居住權人簽訂合同的形式設立,且應當依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辦理登記。涉案房屋登記在老賈夫婦名下,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老賈夫婦有權決定是否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此案中,小賈雖然仍在上學讀書、除父母外無其他生活來源,但其已年滿18周歲,屬于成年人,老賈夫婦在法律上已經(jīng)沒有了對小賈的扶養(yǎng)義務。而且,即使父母對子女有相應的撫養(yǎng)義務,也不以設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權為必要。因此,小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小賈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居住權是一項特定的物權類型,不是人們隨隨便便就可以獲得或擁有的,它的設立和行使需要滿足特定的形式和條件。《民法典》規(guī)定的居住權有3種設立方式,一是依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協(xié)商一致設立居住權;二是依遺囑,立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為他人設立居住權;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為解決特殊群體的住房問題而設立。
設立居住權,一定要保存好相應的合同或遺囑等材料;居住權合同最好能夠包含當事人信息、房屋坐落、居住條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及爭議解決方法等基本內容,并及時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已經(jīng)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一般不允許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