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經營一個家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夫妻雙方都有付出。在婚姻走到盡頭時,應該相對公平地進行財產分配,除了房產、車子、存款這些價值相對明
經營一個家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夫妻雙方都有付出。在婚姻走到盡頭時,應該相對公平地進行財產分配,除了房產、車子、存款這些價值相對明確的物品外,家務勞動應當如何來衡量呢?這是有價值的嗎?今天(5月13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剛判決不久的這樣的案件。
2010年8月,楊某和左某經人介紹后領證結婚,婚后3年多,楊某都沒懷孕。夫妻去醫院檢查,發現一方不能自然生育,于是決定做試管嬰兒。之后的一年時間里,楊某先后做了三期試管,還曾流產過1次,吃盡苦頭,好不容易在2015年10月懷孕,并在第二年7月順利產下一子。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喬華介紹:“女方在做試管期間,包括懷孕以及生產之后,就一直沒有再出去工作,在全力備孕、照顧小孩、照顧家庭,男方出差比較多,一直是在外面工作的。”
小生命的到來也沒能挽救兩個人的婚姻,最終雙方因生活瑣事、性格不合等諸多原因,楊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提出為了孩子才沒有重回之前的工作崗位,她全職在家帶娃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勞動,因此主張10萬元的經濟補償。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喬華介紹,“《民法典》對此也有規定,在夫妻關系中,一方承擔照顧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較多的家庭義務時,在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主張家務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在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的同時,酌定由左某補償楊某70000元。法官表示,在家庭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入家務勞動中的情況。因此,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投入家務勞動、承擔家庭義務的人,理應獲得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