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福建交警通報了一則交通事故:日前,在翔安出口匝道口的位置上,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第二條車道到停車,被后方貨車追尾造成轎車內五人死亡
福建交警通報了一則交通事故:日前,在翔安出口匝道口的位置上,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第二條車道到停車,被后方貨車追尾造成轎車內五人死亡;碰撞發生時的轎車司機吳某正在接聽電話,導致其錯過高速出口,于是其減速至幾乎停止,后方貨車司機恰巧在拿零食,忽略了對前方路況的判斷,從而導致兩車追尾。
事故現場如下。
共釀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目前看來貨車司機肯定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因為在碰撞之前沒有明顯的剎車動作,客觀上確實忽略了對前方路況的判斷;所以一部分的網友認為貨車應當承擔全責,但也有不同的觀點,因為在碰撞瞬間的前車基本達到停止的狀態,即便沒有完全靜止也已經違反交通法的規定。
《道路安全交通法實施條例》第78條有明確規定,高速公路同向車道有兩條車道的話,左側車道最低時速不得低于每小時100公里(100km/h);同向車道有三條以上車道的話,左側車道不得低于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90公里。
從現場監控資料可以看出被撞擊的小轎車在撞擊時的車速非常低,也許連10km/h的速度都不到。
后方貨車司機雖然有分神的駕駛行為,但是也無法預測到前方會出現低速違法駕駛的車輛;真正導致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應當是小轎車司機吳某的錯誤駕駛行為,雖然碰撞造成的后果是其本人與四名乘客死亡,但理論上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高速公路上是絕對不能隨意停車的,這是每一位司機都應該知道的基礎常識!
首先行車道絕對不能隨意停車,即便是車輛發生故障,司機也應當在保證行車安全的前提下并入應急車道;因發生碰撞導致無法挪車的話,司機也應當盡快離開車輛,在有條件的前提下把反光牌放在車輛后方100米以外的位置上。除非完全失去行為能力才不需要其他的操作,這是沒有辦法的結果。反之,任何理由都不是在高速公路上隨意停車的理由。這起交通事故是司機沒有明顯制動操作,因為分神加大了事故的后果;然而即便司機提前發現也難免會是相同的結果,因為中型卡車的剎車距離很長,很難在這種情況下有效剎車以避免碰撞。
貨車司機都懂得“讓速不讓道”的道理,重心非常高的貨車一旦急轉彎避讓,結果大概率會是車輛側滑后再側翻;屆時的結果可能不是碰撞,而是側翻的貨車把前車壓扁,并且會波及到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往往都會減速以降低碰撞的后果,但是正面追尾撞擊的結果總不會變。
還敢在高速公路上亂停車嗎?
走錯車道就繼續往下開,一般錯過出口之后也只需要多開十幾公里到三五十公里,從下一個路口繞道駕駛即可;反之,強行停車、并線或倒車的話,這個案例就是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