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6月16日,廣西高院發布案例,廣西興安一男子受托幫鄰居接小孩,因未接上孩子發生溺亡。2021年3月11日,譚曉曉的父親譚偉余去學校接女兒放學
6月16日,廣西高院發布案例,廣西興安一男子受托幫鄰居接小孩,因未接上孩子發生溺亡。
2021年3月11日,譚曉曉的父親譚偉余去學校接女兒放學時,臨時受托將女兒同學黎曉雨、廖啟晨接回家。沒想黎曉雨不顧譚偉余叫喊,獨自出校門離開堅持走小路回家。
譚偉余無法追上便叫妻子轉告黎曉雨奶奶從河對面小路來接,不料,黎奶奶沒能接到孫女。
黎曉雨溺亡后,其父母向學校、譚偉余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74萬余元。
興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
黎曉雨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黎曉雨對負有法定監護責任。黎曉雨溺亡與其父母疏于監管教育具有因果關系,其父母對黎曉雨溺水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學校對于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后溺亡存在管理不當,造成黎曉雨脫離學校及監護人的監管。而譚偉余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興安縣法院酌定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由黎麗詩、閆宏承擔6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譚偉余承擔10%的責任,賠償7萬余元。桂林市中院做出同樣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