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6年,江蘇的蔣某以女兒馬某名義設立公司,認繳出資50萬,由女兒馬某擔任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自己實際控制和經營。后因家事兩人鬧僵,
2016年,江蘇的蔣某以女兒馬某名義設立公司,認繳出資50萬,由女兒馬某擔任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自己實際控制和經營。后因家事兩人鬧僵,馬某將公司的財產轉給了自己,用于個人消費。馬某稱因平時工作繁忙,才委托母親經營管理。對于母親支付的款項,馬某解釋是贈與。法庭發現,公司成立時馬某是大學生,客觀上不可能參與公司經營。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對公司有絕對決策權,判決公司將股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馬某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