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曾經在多個場合,恒大創始人許家印高調稱,他和丁玉梅是模范夫妻,但最近中國恒大集團的公告顯示,兩人的關系很可能出現了變化。在一則認購
曾經在多個場合,恒大創始人許家印高調稱,他和丁玉梅是模范夫妻,但最近中國恒大集團的公告顯示,兩人的關系很可能出現了變化。
在一則認購公告中,丁玉梅女士被定義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即相對于中國恒大集團及許家印而言,丁玉梅是獨立第三方。
對于負債金額高達近兩萬億元的恒大而言,這一稱呼變動的背后,顯然意味著非同尋常,尤其是在恒大赴美國進行有關申請等眾多撲朔迷離的傳聞之下,更引發了眾多疑問。
已分道揚鑣?
8月14日,中國恒大集團公告披露,恒大汽車與中國恒大集團、許家印、鑫鑫公司、丁玉梅、好邦公司等5家認購方訂立股份認購協議及抵銷協議,上述5家認購方向恒大汽車提供的若干貸款,擬轉換為恒大汽車新股,即債轉股。
恒大汽車將向上述5家認購方發行約54.41億股新股,認購價3.84港元/股,總認購金額約208.95億港元。
其中,中國恒大集團、許家印、鑫鑫公司、丁玉梅、好邦公司的認購股份數量分別是41.78億股、5.21億股、1.69億股、4.17億股、1.56億股,對應金額分別為160.45億港元、20億港元、6.5億港元、16億港元、6億港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認購公告中,丁玉梅女士被定義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公開資料顯示, 1982年,許家印大學畢業后分配到河南舞陽鋼鐵廠工作,并在此認識1957年出生的丁玉梅,二人在第二年結婚。后來,許家印創辦中國恒大集團。
隨著恒大的急速擴張,許家印和丁玉梅的財富一度大漲。2019年10月16日,胡潤研究院發布《2019胡潤女企業家榜》,丁玉梅以170億元人民幣財富排名第26。
公告中的本公司指的是中國恒大集團,許家印是中國恒大集團創始人、控股股東兼執行董事,無疑,許家印是中國恒大集團的關聯人士。
而此前,在中國恒大2021年9月27日披露的2021年中期報告中,丁玉梅在公告中的身份為“董事局主席許家印配偶”。
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中國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監事等,這些人士及其聯系人是公司的關聯人士,其中,配偶是上述人士的聯系人,也即是公司的關聯人士。
如今,根據上述公告,丁玉梅相對于中國恒大集團及許家印而言,是獨立第三方。
由于稱呼的變化,有輿論猜測,許家印、丁玉梅兩人已離婚。
據上海證券報,恒大方面對此回應稱,“不清楚,沒有消息。”
北京索朗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韓利律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單純通過“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很難準確判定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根據港交所上市規則,配偶一般會認定為關聯人士,所以該措辭的使用確有可能意味著婚姻狀況發生改變。鑒于港交所上市規則關于關聯關系的認定較為復雜,該措辭并不一定意味著必然離婚,也不排除雙方在法律上就彼此的財產或權益做出其他安排。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韓興謙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公告中對丁玉梅身份的措辭發生了明顯變化,根據香港聯交所對關聯關系的認定,丁玉梅和許家印的婚姻關系有可能發生變化。
縮水式認購?
雖然已是獨立第三方,但在此次恒大汽車債轉股中,許家印和丁玉梅兩者行動保持一致。
根據公告,本次5家認購方中,除了中國恒大集團及許家印之外,鑫鑫公司是許家印的全資附屬公司,這三家認購方都同屬于許家印一方,而另外的兩家認購方分別是丁玉梅以及好邦有限公司,不過,好邦有限公司是丁玉梅所有的全資附屬公司。
換言之,本次恒大汽車的債轉股,還是許家印和丁玉梅兩方埋單。
其中,丁玉梅將認購約4.17億股恒大汽車的股票,而好邦有限公司將認購約1.56億股恒大汽車的股票。兩者相加,丁玉梅一方獲得約為5.73億股恒大汽車的股票,對應債權金額為22億港元。
關鍵點在于,本次認購賬面上出現了較大的縮水。
本次的認購價為3.84港元/股,對此,公告中稱,這一價格主要參考恒大汽車可轉換債券的交換價每股3.84元,認購價屬公平合理。
就丁玉梅一方而言,本次債轉股,將其合計持有的22億港元債權轉為恒大汽車股票,但是以恒大汽車8月17日收盤價1.5港元計算,該筆股權的市值約為8.6億港元,其債權縮水了6成。
而且,從發展勢頭來看,恒大汽車還面臨重重難題。
財報數據顯示,恒大汽車2021年、2022年經審計凈利潤均虧損。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大汽車經審計綜合資產凈值-686.51億元,負債總額約648.7億元。
一位注冊會計師對此表示,債轉股通常意味著債務難以償還,債權方放棄優先受償權,放棄利息收益,尤其是對于虧損企業而言,選擇債轉股意味著債權方短期讓渡了大量權益。
丁玉梅作為獨立第三方,與許家印共同作為債轉股的認購方,并且讓渡大量權益,這更加引發疑問。
同一天,恒大還發布了另一則公告,恒大汽車獲得總部位于阿聯酋迪拜的紐頓集團約5億美元戰略投資,戰投資金將全部用于恒大汽車天津工廠,確保恒馳5的正常生產和恒馳6、7的陸續量產。
結合上述債轉股的消息來看,這則公告有兩點不同尋常。
一是根據戰略投資協議,紐頓集團將持有恒大汽車27.5%的股本,總代價為38.89億港元即5億美元,折合每股認購股份的認購價僅為0.6297港元。
這一價格,比之目前恒大汽車的股價相當于不到半價認購,相比于上述許家印、丁玉梅的換股價3.84港元,幾乎只有后者的兩成不到,這意味著丁玉梅此前對恒大汽車的債權更是嚴重縮水。
二是在戰略投資協議中,其中有一個先置條件,就是同一天發布的上述債轉股協議要先完成。
上述注冊會計師表示,這一先置條件非常重要,假使沒有這一條件,隨著資本方將資金打入恒大汽車賬戶,那么,鑒于許家印對恒大汽車的影響及許家印丁玉梅二人的關系,資本方可能也擔心,恒大汽車或將資金用于償債,反過來看,這也凸顯對資本方對二人關系的顧忌。畢竟,從兩人在債權嚴重縮水情況下仍采取相同動作來看,資本方的擔憂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是否曲線避債?
此前,中國恒大集團先后披露了2021年年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業績報告。根據公告顯示,中國恒大2年凈虧損8120億元。其中,2022年中國恒大收入為人民幣2300.7億元,凈虧損為1258.1億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國恒大集團負債總額24374.1億元,剔除合約負債7210.2億元后為17163.9億元,其中包括借款6123.9億元、應付貿易賬款及其他應付款項10022.6億元、其他負債1017.4億元。其負債總額高于總資產18383.38億元,這意味著,中國恒大集團整體上已資不抵債,而且負債金額巨大。
由于房地產業市場尚未轉暖,恒大地產業務仍在掙扎之中。而從此次戰略投融資來看,許家印選擇將寶押在了恒大汽車上面。
此次的戰投公告稱,隨著新能源汽車平臺及關鍵領域技術日趨成熟,加上基礎設施建設持續推進,消費者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意愿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滲透率持續攀升,恒大汽車與認購方對新能源汽車市場前景抱有共同的信心。
目前,恒大新能源汽車在天津擁有一家工廠,年產能5萬臺,并持有必要的EV生產許可證。恒馳5已于2022年9月在天津量產,截至2023年5月底,累計已交付超1000臺。
然而,一方面,恒大汽車現金流十分緊張,如果無法獲得新一輪融資,將面臨停產的風險,而且紐頓集團資金的注入包括資金來源還存在很多風險,其生產運營還存在很多變數。
另一方面,其市場競爭也充滿著較多不可測的因素。在新能源車賽道,不乏眾多實力派選手,包括比亞迪、特斯拉、以及蔚小理等,激烈的競爭下,恒大汽車的市場份額還難斷言。
從最終的市場表現來看,去年恒馳5以17.9萬元的價格上市,去年10月開啟交付,截至今年3月,5個月的時間交付了超過900輛,而截至今年5月,交付數量僅為超1000輛,其交付量規模較小,而且交付速度已經有所放緩。
即使按照天津工廠當前全部規劃產能5萬輛計算,其市場銷售額也只有百億元級,如果去掉成本,利潤最高不過數十億元,這對于恒大集團龐大的債務而言,無疑數額較小。
而債務壓力并不會給恒大留下太多時間。截至2023年5月末,恒大旗下僅恒大地產涉及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累計2776.88億元,逾期商票累計約2454.18億元。隨著時間推移,其未清償債務短期內將越來越大。
可以說,恒大及許家印目前很難擺脫債務壓身,而隨著此次宣告丁玉梅成為中國恒大集團及許家印的獨立第三方,市場廣為質疑,這究竟是不是離婚式曲線逃債?
對此,韓興謙指出,問題的關鍵在于債務的性質和法律關系認定,如果相應債務可以最終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這種債務是很難通過離婚逃避的。即便離婚,在婚內產生的共同債務依然需要共同償還,離婚無法達到將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相隔離的目的。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過,也有人士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存在一定難題,一方面,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法院通常情況下會基于用途、金額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另一方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責任在于債權人,部分案件中原告在舉證方面可能存在難度。另外,在龐大的債務壓力下,債務人也可能通過婚前財產協議等手法,將債務和資產進行分割,以逃避債務。
事實上,近年來,各種離婚式逃債、離婚式減持、破產式逃債層出不窮。
韓利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或婚內就財產分割做出的協議安排,若存在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就財產分割條款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