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3年8月18日凌晨,上海長寧區虹古路某小區內一民宅發生火災,造成一名女子死亡。經警方初步調查,死者張某某(32歲)近日因情緒不佳,暫住
2023年8月18日凌晨,上海長寧區虹古路某小區內一民宅發生火災,造成一名女子死亡。經警方初步調查,死者張某某(32歲)近日因情緒不佳,暫住在朋友零某某(19歲)的租借房中。事發時,張某某突然將零某某推出房間后,引燃房內物品導致發生火災,造成張某某死亡。
8月20、21日,奇聞事件記者來到火災發生小區。著火房間為小區中一幢樓的303室臥室,靠馬路的外墻幾乎全被燒黑,房屋玻璃碎裂,室內天花板燒黑。樓上403室的空調外機燒焦損壞,5樓、6樓的晾衣桿被熏黑。
離事故發生已過去幾天了,進入樓道內依然聞到有一股燒焦后的煙味,發生火災的三樓味道最重,地面有積灰,樓道的天花板也被熏成黑色。
該樓棟的鐵先生(化名)是火災親歷者之一,他向記者回顧了當時情況。而火災發生后,該樓棟不少居民暫時搬到別處居住,2、3、4樓因為受損嚴重,有的居民忙著重新購置、裝修受損物件。同時,很多人也有疑問,他們的房屋受損問題該如何賠償?
鄰居回憶事發現場:
“她說她的朋友在點酒精”
8月20日,記者在發生火災的樓棟遇到正戴著口罩在家打掃衛生的鐵先生,他是當晚火災的親歷者之一。
“聞到一股煙味,很刺鼻。”鐵先生回憶,火災發生當晚11點多,他與妻子、女兒在家準備休息,突然聞到從臥室窗外飄來一股刺鼻的味道,推開窗戶,看到灰色的煙冒上來了。
鐵先生與妻子一起去四樓敲門,但四樓業主稱不是自家著火。于是幾人繼續下樓,看到三樓303室的防盜門打開著,兩名女孩站在臥室門口,其中一人是303室的租客零女士。鐵先生回憶,當時有一個女孩對他說,臥室里她的朋友正在點酒精。
“一個女的慌慌張張地說‘師傅你幫我踢踢門’。”但那時候303的臥室房門被反鎖,難以踢開。鐵先生說,他趕忙撥打110報警,并讓兩位女孩撥打119與120,“我記得很清楚,11點53分報的警,110來得很快,三四分鐘就到了。”
警察與消防救援趕到后,很快將樓內的居民疏散,所幸無人受傷。
房屋不同程度損毀,
多家住戶暫時搬離
由于火災后家庭燃氣管道、電路、房屋結構等存在隱患,樓道內空氣質量很差,因此小區所在的居委會通知燃氣公司上門挨家挨戶檢查燃氣管道,在此期間,該樓棟很多住戶搬到別地租住。
記者從小區獲悉,303室零女士自從當晚去往派出所后,房子已被封住,截至8月21日她尚未返回出租屋。
據記者現場了解,火災發生的樓棟至少有四戶人家已暫時搬出。6樓的一位住戶表示,她已在朋友家借住兩天,8月19日燃氣公司上門檢修,確認家里煤氣管道沒有問題后,她才在20日搬回來居住,“其實我不太想住,味道還是有點嗆”。
鐵先生一家也搬到了賓館。他說,他約了空調維修工8月20日到家,所以當天暫時回到家中,目前他與妻女暫住賓館,每晚420元房費。火災導致鐵先生家的空調外機被燒壞,空調管道被燒壞,外置晾衣架被熏黑難以晾曬衣物。目前,他自費更換了空調外機和管道,并約了工人過兩天安裝新的晾衣架。
事實上,火災造成了多個房屋不同程度的損毀。
8月21日下午,記者在事發樓棟看到,302室的租客在忙著搬家,203室的居民將被淋濕的家具騰挪到樓道里,而403室的居民正拿著一紙財產報損單,準備拿去交予居委會存檔。
403室居民張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家剛剛經過精裝修,家具等都很新。火災發生后,自家空調、門窗、雨棚、晾衣架等受損嚴重,他列出目前的受損財產算下來有兩萬多元,還不包括這幾天自己一家住在外面420元一天的賓館住宿費。“房間里氣味大得不得了,窗戶壞掉,空調也壞了,家里最近真的沒法住。”他說。
如今,張先生家里正準備重新購置、裝修受損物件,“現在就是等定責,但是走法律途徑賠付的話可能還要過好一陣子,當務之急是自己先弄好搬回來,然后把重裝‘墊付’的財務單據都收集好,交給居委會存檔,到時候再看可以怎么給我們賠付。”
張先生介紹,他和一些鄰居動遷住到此樓已有30多年,和303室租客零女士并未打過多少交道,女孩的年齡等信息還是從警情通報里知道的。
“受損最嚴重的就是2、3、4樓,真是水深火熱,4樓在火里,2樓在水里。平白無故多了這么多的事情,真的苦透。”張先生說。
鐵先生對記者表示,小區所在居委會正在為事故樓內其他住戶尋找法務咨詢,鐵先生本人與其他業主也準備找律師咨詢相關索賠方案。
誰來賠償房屋損失?
律師分析
公開資料顯示,發生火災的小區在長寧區虹古路,目前網上二手房掛牌每平方米六、七萬元不等。租客的朋友在租借房中引火身亡,那么房屋的損失和受火情波及的鄰居損失該由誰來承擔?這一問題也在網上引起了討論。
8月20日,奇聞事件記者采訪了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詩圖。
向詩圖表示,房屋所有人對于房屋的安全使用具有保障義務,當房主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時候,由實際使用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若在行使使用權的過程中,侵害到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合理維權的時候,可以有選擇地向房主或者實際使用人進行主張,或基于相鄰權,或基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角度,擇一選擇。
向詩圖認為,本案中受火情波及的鄰居,可以選擇向發生火災的房屋房主基于相鄰權主張賠償,也可以向實際縱火人基于侵權損害賠償主張相應損失。若鄰居選擇相鄰權維權途徑的,房主在賠償鄰居損失后,也可以基于租賃合同關系的具體約定向租客追償,或者基于侵權關系向實際縱火人追償。但考慮本案中的實際縱火人已身故,若其有遺產的話,還可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若其沒有遺產的話,維權途徑的最終賠償責任主體,就落在了實際租客的頭上。
同樣地,房主遭受的損失,可以基于租賃合同關系向租客索賠,或基于侵權關系向實際縱火人索賠。
向詩圖認為,該租客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也有兩條救濟途徑。一是若其持有效證據證明縱火人的家屬繼承了縱火人的遺產,可以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向其繼承人進行追償;二是若其有證據證明該縱火人民事行為能力有瑕疵,可以向其法定監護人或意定監護人進行再次追償,以救濟自身。若縱火人沒有監護人、也沒有遺產,該租客的責任就是終局責任。
“在將大額財產(房產、車輛、名貴器具等)交付給他人占有使用的過程中,務必要形成完整的書面約定,特別是對于使用中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責任劃分,甚至可以加入第三方擔保人進行責任擔保。這樣在不幸發生的時候,對于無過錯的人,才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向詩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