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大家都知道,子彈屬于危險品,是明令禁止帶入公共場所的。近日,廣西南寧一男子竟隨身攜帶子彈進站乘車,被南寧鐵路警方查獲。2月11日12時
大家都知道,子彈屬于危險品,是明令禁止帶入公共場所的。近日,廣西南寧一男子竟隨身攜帶子彈進站乘車,被南寧鐵路警方查獲。
2月11日12時許,南寧鐵路公安局南寧公安處南寧東站派出所民警接到安檢員報警稱,一名旅客過安檢儀時,疑似攜帶子彈物品,經開包檢查發現可疑物確實為一枚子彈。
接報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民警檢查發現,該子彈結構完整,為未擊發實彈。經詢問,該男子覃某自稱,所攜帶子彈為其妻子梁某贈送,用于“辟邪”保平安。
南寧東站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非法攜帶彈藥,給予覃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同時收繳其攜帶的子彈一顆。
重要提醒
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安全,鐵路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易燃易爆品進站乘車等違法犯罪行為。旅客在出行前應對隨身攜帶物品進行充分了解,以免違反法律,給出行帶來不便。
乘車出行,安全第一。哪些物品必須攜帶?哪些物品不能攜帶?以下攻略請認真觀看。
必須攜帶的憑證
有效身份證件
乘車須持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刷證進出站。(持臨時身份證的旅客通過人工驗證通道核驗身份信息)。
禁止攜帶的物品
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
2.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 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4. 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爆炸物品類
1. 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 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制品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管制器具類
1. 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 1334-2016),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過GA/T 1335《日用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規定的尺寸規格限制要求的各種刀具)。
2. 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淚器、電擊器、防衛器、弩、弩箭等。
易燃易爆類
1.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氧乙烷、二甲醚、丁烷、、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 易燃液體:(包括汽油、乙醇汽油)、煤油、、苯、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標志不清晰的酒類飲品、1,2-環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 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 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 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物品類
1. 毒害品: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品以及滅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藥。
2. 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3. 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4. 感染性物質: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5. 危害列車運行安全和公共衛生物品類。
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硫化氫及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動物(導盲犬除外),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能夠損壞或者污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備品的物品。
禁止隨身攜帶但可托運的物品
銳器鈍器類
1. 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2. 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桿、曲棍球桿等。
工具農具類
鉆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镢頭、鋤頭、農用叉、鐮刀、鍘刀等。
其他類
1. 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劑等。
2. 持有檢疫證明、裝于專門容器內的小型活動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通風、溫度條件。但持工作證明的導盲犬和作為食品且經封閉箱體包裝的魚、蝦、蟹、貝、軟體類水產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可限量攜帶的物品
壓力容器類
1. 包裝密封完好、標志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2. 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3. 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4. 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5. 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水果刀具類
為方便旅客乘車出行,旅客可以攜帶單刃長度不超過60毫米(含)的水果刀、剪刀進站、乘車;對超過60毫米(不含)且不屬于管制刀具范圍的水果刀、剪刀,應勸旅客交親友帶回、辦理托運或自愿放棄。
充電寶限制范圍
標志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