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月28日,黃婷婷在個人社交平臺發文回應了自己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事,表示自己在請律師積極協商解決方法和賠償方式,會盡快處理好自
2月28日,黃婷婷在個人社交平臺發文回應了自己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事,表示自己在請律師積極協商解決方法和賠償方式,會盡快處理好自己的經濟問題。
本人尊重司法判決,在收到法院判決后,也在請律師積極協商解決方法和賠償方式,但沒想到以這樣的方式收到公司的回應。
我會盡快處理好自己的經濟問題,用好的狀態和作品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很抱歉因為個人的事情占用公共資源。
公開資料顯示,黃婷婷,1992年9月8日出生于中國江蘇南京,歌手、演員,曾是SNH48成員,隸屬于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28日下午,絲芭傳媒發文稱: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通知,因黃婷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現已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目前,法院已對黃婷婷女士采取限制高消費令措施。
絲芭傳媒表示,遵紀守法是作為藝人的底線倫理,也是當好社會表率的基本前提。望黃婷婷女士尊重法律法規,盡快履行法定義務。
此前黃婷婷起訴絲芭要求解約,被告絲芭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約并由黃婷婷賠償違約金1000萬。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故黃婷婷提出雙方系合意解除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絲芭公司根據黃婷婷不履行合同約定而行使解除權,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合同的履行期屆滿前,黃婷婷未能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能積極履行合同,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考慮各項因素,法院認為絲芭公司要求黃婷婷承擔1000萬元違約金金額過高,酌情予以調整。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約,黃婷婷支付絲芭公司違約金350萬元。
黃婷婷因未在指定期間履行,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根據法律,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可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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