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梁金輝建議,工傷認定48小時條款規定不盡公平合理,應該以人為本,結合當今醫療發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梁金輝建議,工傷認定“48小時”條款規定不盡公平合理,應該以人為本,結合當今醫療發展水平,盡快完善《工傷保險條例》,科學認定、優化細化“48小時之限”,切實加強對工傷、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實際上,有關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一直存在爭議。所謂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見諸2003年制定并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根據這部法規,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可以依法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之所以設置“48小時”,當時主要考量的是,如果救治時間太長,工傷因果關系不易認定,以及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避免認定范圍無序擴大。
但對于一些勞動者及其家屬來說,“48小時之限”并不公平。客觀而言,憑借現有醫療搶救技術,撐過48小時或許不是問題,但傷病者及其親屬權益,卻難以得到合理保障。見死不救以求認定工傷,有損于人性倫理;如果繼續救人,勞動者最終獲救,或者延續了一段時期的生命,卻得不到工傷保險認定。這的確是個兩難選擇。
從勞動立法精神看,本不應有“48小時之限”。無論是《憲法》中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還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從根本上來講,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益。國家2003年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其后于2010年進行了修訂,對于一些不合時宜的條款,理應秉持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繼續加以修繕。
從立法技術上看,“48小時之限”也顯得過于僵硬,并不合理。按照現行規定,搶救了48小時多1分鐘都不算工傷,其科學性在哪里?
相比較而言,1996年7月,當時的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未將搶救時間長短作為工傷要件,要更為合理。
不過,現實中,這一規定也有松動的跡象。2008年,工程師肖文旭在開會時突發腦溢血,搶救3天后死亡,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理應視同工傷。北京也有一個案例,某職工自主呼吸停止,靠呼吸機等外力維持部分生命體征,經搶救超過48小時13分鐘被宣告死亡,后被認定工傷。
在全國兩會之際,以人大代表身份建言獻策,有利于在更高層面引起關注,凝聚共識,打通現實梗阻,為取消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落實到制度安排層面按下快進鍵。
梁金輝代表敏銳看到了“48小時之限”的破綻之處:“過于倚重時間的限制”,“囿于形式標準”,將不確定的社會風險轉嫁給弱勢勞動者,既給工傷、工亡者及其親屬帶來損害,更容易“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他的具體建議:“‘48小時之外’搶救無效死亡的或者經搶救未死亡,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與工作有關,即死亡與工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增加了靈活性和可適用性,也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注入了更多人本關懷。
保護勞動者權益,立法責無旁貸。期待《工傷保險條例》對詬病已久的“48小時之限”作出適當調整,給勞動者以更切實的保護和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