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9月20日,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則起訴書,兒子在監獄服刑,母親替其在糧食局領工資多年,檢方以詐騙罪提起公訴。【1】兒子...
9月20日,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則起訴書,兒子在監獄服刑,母親替其在糧食局領工資多年,檢方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1】兒子因盜竊獲刑7年6個月,母親替其去糧食局報到
起訴書顯示,唐某某,女,漢族,中共黨員,1955年出生,高中文化,系中國人民銀行正寧縣支行退休干部。
2010年2月25日,唐某某的兒子宋某某被安置在正寧縣糧食局下屬的永盛糧油購銷有限責任公司湫頭分公司工作。工資由正寧縣財政全額撥付,正寧縣糧食局統一造發,從2010年3月1日起薪,要求宋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到崗工作。
然而,宋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批準逮捕,正寧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0年3月12日,宋某某被抓獲。
唐某某隱瞞了宋某某被逮捕的事實,前往正寧縣糧食局替宋某某報到,并謊稱其在外務工,暫時回不來,替其請假。
2010年3月17日,唐某某替宋某某在銀行辦理存折,并將賬號提供給正寧縣糧食局用于給兒子造發工資,存折則由自己保管。
2010年9月1日,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局長挪用資金知情不報,給服刑人員發工資
2011年4月,時任正寧縣糧食局局長的范某某因宋某某長期不上班,安排扣發其工資,一直扣發至2013年12月,共扣發84119.1元,由糧食局會計張某甲保管。
2014年5月和11月,時任正寧縣糧食局局長的任某某先后兩次挪用73441元歸個人使用,案發后于2019年1月13日安排張某甲將74000元存入唐某某賬戶中。張某甲也挪用了10700元,并于2017年6月轉入唐某某銀行賬戶中。
2014年初,唐某某向任某某謊稱宋某某在外地看病,隱瞞宋某某被判刑的事實,替宋某某請假。后任某某安排張某甲給宋某某正常發放工資。
2014年7月,正寧縣開展“吃空餉”專項清理活動。同年8月,任某某在已知宋某某在監獄服刑的情況下,仍安排糧食局“零報告”,繼續給宋某某造發工資。
2015年9月,宋某某刑滿釋放回家后,唐某某才告知其被安置工作和領取工資的事情,并將代領的工資存折及6萬余元工資交給了宋某某。
2015年11月,正寧縣糧食局電話通知宋某某去上班。
【3】騙領國家財政工資41萬余元,檢方建議判刑3年至5年
2018年9月19日,宋某某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2018年11月,正寧縣人社局要求糧食局從2018年12月起暫停宋某某工資。2019年1月21日,寧縣糧食局給予宋某某開除處分。
自2010年2月宋某某被安置,至2019年1月21日宋某某被開除,唐某某共騙領國家財政工資416413.1元。唐某某將宋某某工資中的36000元借予正寧縣糧食局支付了業務招待費用,剩余的錢全部交給了宋某某,宋某某將錢全部揮霍。
檢方認為,唐某某采用編造虛假事由、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替宋某某到單位報到、請假,騙領國家財政工資416413.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唐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動上繳犯罪所得151762元,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建議判處唐某某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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