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1年3月6日,武漢29歲女子干某在小區地下車庫,遭丈夫張彬(化名)碾軋并拖拽8.5米死亡。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
2021年3月6日,武漢29歲女子干某在小區地下車庫,遭丈夫張彬(化名)碾軋并拖拽8.5米死亡。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該案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案”。
事發后的第1039天,即2024年1月9日,該案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干某的父親干軍(化名)對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案發前,兩人正在協商離婚事宜,案發當天早上,他們還發生爭吵,張彬曾對岳母說,要看好干某,不要讓她出門,“不看好要出大事。”
干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法庭上,張彬仍然堅稱是妻子尋死鉆到了車底下,自己疏忽大意造成妻子死亡。
但干軍不相信這一說法,希望在此次庭審中查清事實,還原女兒死亡的真相。1月12日上午,法庭宣布休庭,法院同意干軍一方的要求,將重新進行尸體鑒定。
案件休庭,法院同意重新尸檢
根據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2021年3月6日7時許,被告人張彬因瑣事與妻子干某發生爭吵,后干某先行離家外出。幾分鐘后,張彬至地下停車場駕駛轎車時,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妻子干某輾軋拖拽約 8.5 米后停車,并撥打 110 報警、120 急救中心電話,后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干某系因頸部、胸部、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與肝臟大網膜破裂失血而死亡。
今年1月9日,該案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受害人的死因、是否重新進行尸檢等成為庭審的焦點。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案發后幾分鐘,張彬在報警時曾提到,自己和妻子吵架,將妻子撞倒,要求警方前來救援?,F場執法記錄儀和出警警方的證言則顯示,事發一個小時后,張彬向警方解釋,自己和妻子吵架,妻子要求他將自己撞死,因而鉆到了車底下。對于前后說法不一,張彬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是害怕110不來救援,所以才謊稱自己撞了妻子。
該案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代理人干衛東表示,在本次庭審中,案件偵查人員出庭表示,他們在案發第一時間做了完整的現場勘驗工作,后續也做了車輛痕跡鑒定等偵查工作,但在卷宗中卻沒有車輛痕跡鑒定報告,先前執法人員拍攝的一些現場痕跡照片、視頻等也缺失了。
庭審第2天,各方對于干某 “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均無異議,但對于干某身上的具體傷情,兩位法醫給出了不同的意見。例如,其中一位法醫認為,干某頸項部及上胸部等損傷車輛輾軋可以形成,輾軋后胸腹部受壓及體位限制可以形成其機械性窒息;但另一位法醫表示,干某機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車輛輾軋、擠壓”頸部的客觀條件和尸體表現,不能排除干某左大腿前外側先被撞擊,再被他人扼頸窒息后又被車輛擠壓拖拽致肝臟等器官損傷。
干衛東解釋,法院的第一份尸檢報告中,前期的偵查人員在后期又擔任了鑒定人,這屬于法律禁止情形,因此他們認為該鑒定屬于“非法證據”;第二份尸檢報告中,鑒定人與法院聘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具有師生、同事和密友關系,且鑒定意見依據筆錄等主觀證據作出推斷結論,完全不符合客觀性要求。因此他們表示不認可,要求法院重新進行尸檢鑒定,并且聘請湖北以外的權威機構進行鑒定。
1月12日上午,法庭宣布休庭,法院同意再次進行尸體鑒定。當天下午,中國新聞周刊就該案聯系武漢江岸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不便透露相關案情信息。
受害方委托機構書證審查:不能排除被人扼頸窒息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在這場事故發生前,張彬和干某兩人早已出現了感情問題,為此,兩人也已在商量離婚事宜。
案發后,2021年3月7日,張彬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于同月19日被批準逮捕。
該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彬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 2021年 5月19日向江岸區檢察院移送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院分別于 2021 年 6月 18 日、2021年8月12日二次退回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補充偵查,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 2021 年 7月14 日、2021年9月10日再次移送起訴。
江岸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彬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警方的現場勘查結果顯示,地面有明顯的連續的拖拽痕跡,經現場測量長度約 8.5 米。后來,警方又對涉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結果顯示,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均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然而,對于“過失致人死亡”,干軍夫妻始終表示不認可,除了事發前兩人夫妻關系不和、正在準備離婚,以及干某被拖拽8.5米都未被發現。干軍還在事故現場發現,干某是被輾軋在車前輪下,車頭的車標破裂,保險杠有破碎的痕跡,“如果我女兒是主動鉆到車底,怎么會出現這些裂痕呢?”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事發后,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曾委托、聘請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檢案科、四川中典司法鑒定所對該案現場出現拖拽痕跡進行分析,判斷其形成過程和原因,對車輛輪胎磨痕、車速、車尾排氣管等進行物理鑒定等,然而,上述3家機構均未受理該案鑒定委托,理由是:現有送檢材料無法判斷、現場照片所示內容不能完整反映案件的形成過程、現有資料不足等。
2023年1月,干某家屬的代理律師委托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對被審查人干某死亡案件相關的法醫學技術問題進行書證審查論證,該機構認為,干某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機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車輛輾軋、擠壓”頸部的客觀條件和尸體表現;不能排除被審查人于露左大腿前外側先被撞擊,再被他人扼頸窒息后又被車輛擠壓拖拽致肝臟等器官損傷;案件有進一步偵查的必要。
時隔一年后的此次庭審中,法院同意重新進行尸檢鑒定。干衛東表示,后續他們將和法院就鑒定機構的選擇等事宜進行溝通,而鑒定報告的出具還需要一定時間。他們認為,重新做尸檢鑒定是對干某如何機械性窒息死亡、成傷機制的一個確認,這將影響案件的定性,即被告人是“過失”還是“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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