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短短半年,浙江嘉興一男子打著賣房的旗號,先后與5人簽訂購房合同,騙取定金77萬余元。2月15日,澎湃新聞從嘉興南湖區法院獲悉,該院以合同
短短半年,浙江嘉興一男子打著“賣房”的旗號,先后與5人簽訂購房合同,騙取定金77萬余元。2月15日,澎湃新聞從嘉興南湖區法院獲悉,該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姚某上訴后,二審法院日前維持原判。
2021年,急需用錢的姚某將名下一套房產掛在多家中介售賣,當年1月通過A中介出售給莫先生,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莫先生先付定金6萬余元,待姚某將貸款還清后再辦余下的手續。后來姚某不愿付稅費,與莫先生和中介多次協商無果,心生不快。
此時,王先生通過B中介欲購買姚某的房產并愿承擔稅費。姚某隱瞞該房產已售的事實,偽造了房產證與王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并收取定金11萬。此后,姚某采用偽造或補辦證件等得來“房產證”,通過其他中介與張某等3人分別簽訂買賣合同,騙取財物共計60萬元。法院查明,該案中,被告人姚某“一房五賣”,騙取5位購房者定金計7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官表示,姚某隱瞞已與他人簽約的事實,采用偽造或補辦證件等手段,以一套房產與5名被害人簽訂買賣合同,并收取定金和房款用于歸還債務、消費,致使被害人錢款受損,主觀上并無履約意愿,其行為本質已超越民法調整范疇,房屋此時不再是交易標的,而被作為作案工具反復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