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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市今天通報了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調查處理結果:
【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因趙某某、晉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趙某某、晉某某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經查,大成雙語學校在管理上嚴重失職失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教育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責令大成雙語學校立即整頓、限期整改;解除許某的校長職務,辭退副校長兼小學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白某某、涉事班級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師侯某。同時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對大成雙語學校新學年縮減招生規模的決定。
聯合工作組責令趙某某、晉某某及其監護人向孫某某及其監護人誠懇道歉,同時組織力量對學生及家長開展關護、安撫、心理疏導等工作。在學校整頓期間,教育行政部門將駐校全程監管。大同全市教育系統及各相關單位將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訓,在全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持續加強學校管理,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對發現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將嚴肅追責問責。】
大家的問題1:
“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就只能這樣嗎?”
答:是的。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就只能這樣。因為這兩個孩子年齡實在太小了(9歲)。哪怕是過去的一些措施,什么少管所之類的,也從來沒有把年齡劃到這么低的區間。現在的專門(工讀)學校也不能低于12歲。所以這個年齡,真的就,只能這樣。
大家的問題2:
“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具體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對照一下就知道,對9歲的孩子,能采取的措施,就這么多。
至于監護人和學校,通報里也具體說了處理措施,不做贅述。
大家的問題3:
“真的就沒辦法了嗎???”
答:目前,是的。
很久以前我就一直在呼吁,對只看年齡來劃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審慎對待。眼下最嚴重的是,當下極其快速發展的信息時代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滯后的突出矛盾。現在的小孩子能獲取信息的途徑比我們小時候多太多了。經常會出現家長和老師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孩子很清楚。我們的立法要跟上時代。
另外我一直支持一個觀點。有極個別的人類,會在很小的時候,就表現出對同類強烈的主觀惡意。這種惡意和他的家庭、教育甚至都關系不大。這個問題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科學問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對于這種極特殊的,極少見的人類個體,做出的極端行為,我們是不是應該考慮以他的具體行為來具體研究懲處措施,而不是用年齡一刀切。我要重點聲明一下,我不是說這兩個孩子就一定是這種情況,而是這種情況表現出來就是類似于這個事情。是客觀存在,且一直在發生,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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