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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頂端新聞最新報道,近日,遼寧沈陽。一女子遛狗未拴繩,狗被汽車壓到死亡,女子狂扇自己臉部坐地大哭:媽求你了,你不能死!
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自己的狗負責,攜犬出戶,牽緊牽引繩!
網友評論:
求誰都不如牽繩
愛它,請牽著它,保護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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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繩小狗過馬路引發交通事故,誰來擔責?
狗狗不栓繩在沒有標志標線的村莊道路上狂奔,陸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路上,不幸刮撞到狗狗導致摔倒受傷。這場交通事故究竟是誰的責任?
請看本期案例!
2023年5月,陸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某路段行駛過程中,摩托車刮撞到李某養的狗,導致陸某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后,李某及其女兒送陸某到醫院治療,并報警。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接警后,對本起交通事故開展調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證明》,調查內容主要如下:1.當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只有普通二輪摩托車停在路邊,地面潮濕,與車輛發生碰撞的狗已離開不在現場,摩托車車身無明顯碰撞痕跡。2.事發當天天氣為陰天,地面潮濕,現場為村莊路段,沒有監控設備記錄當時發生的情況,無法調取視頻證據證實事故發生的經過。3.涉事的動物狗是否受傷,未提供有獸醫檢查材料證實。
事故發生后,陸某即被送往醫院門診、住院治療,傷愈后,陸某訴至法院,請求李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444.8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被告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系因狗引發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對其所飼養的狗有管理的責任,不應放任所飼養的狗隨意在道路上奔跑,故被告李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但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可知,事故現場為沒有標志標線的村莊道路,路況較為復雜,且事故發生當時路面潮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原告陸某未能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謹慎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存在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根據原、被告的過錯程度、事故發生的原因力等考慮,原告陸某因被告李某飼養的狗受傷造成經濟損失,由原告陸某自行承擔30%,被告李某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損失共計15195.25元,應由原告陸某自行承擔30%,被告李某承擔70%。因被告李某在事故發生后已支付原告930元,應從中予以抵扣,故被告李某尚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706.67元。
近年來,動物致害案件時有發生,尤其是農村養狗,大多數未對犬只進行拴繩,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認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該條款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明確了飼養動物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旨在倡導文明飼養動物,推動人和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
該類案件與一般訴訟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不同,即舉證責任存在倒置情形,除非飼養主人能夠證明傷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行為,否則仍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的動物飼養人緊鄰道路拴養犬只,未注意過往行人、車輛的通行安全,最終引發交通事故,其行為有悖社會公德,違反法律法規,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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