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1月10日,江蘇南京。據新京報消息,市民周先生開車途中與一頭野豬相撞,其車輛受損。事發后,路人撥打野生動物救助中心電話進行求助,南京...
11月10日,江蘇南京。據新京報消息,市民周先生開車途中與一頭野豬相撞,其車輛受損。事發后,路人撥打野生動物救助中心電話進行求助,南京市野生動物救助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受傷野豬正在進行救治。事后,江寧區交警大隊到現場處置,周先生提供的事故認定書顯示他負全責。
“真是沒想到!誰能料到大半夜馬路上會沖出一頭野豬!”談起兩天前自己的遭遇,池州市民吳先生事后仍有些不可思議。
10月20日凌晨,吳先生在池州主城區路面駕車行駛時,一頭野豬突然出現在路面前方,吳先生所駕車輛躲避不及與野豬直接發生碰撞,并導致車輛受損。交警部門事后在責任認定時,認定駕駛員未保證安全駕駛被判定承擔事故全責。
10月23日上午,吳先生向大皖新聞記者介紹了事發時的詳細經過:20日凌晨1點鐘左右,他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行駛至池州主城區清風東路和長江北路交口附近時,看到一條類似大型犬類的動物(后經交警部門調取交通監控畫面認定是野豬),從路邊的花壇中直接沖出來橫穿馬路。“由于當時未及時反應,車輛直接與野豬發生碰撞,野豬受傷后迅速逃離現場,我的小轎車前部也受到了損壞”。
事故發生后,吳先生立即報警,并向交警說明了事故的經過。交警到達現場后,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并對此次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交警部門認定,由于吳先生未能做到相關條款的規定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據吳先生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顯示,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車子還是新買的,碰上這個事我也很無奈,還好人沒受傷,下次開車真要小心了!”盡管事發已有兩三天時間,事后接受大皖新聞記者采訪時,吳先生仍心有余悸,吳先生介紹,目前受損車輛經保險公司定損為3500元,由保險公司承擔。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野豬沖進池州主城區這并不是首次,2023年9月,池州市野生動物收容救助站就接到過野豬在池州市委大樓附近出沒的報告。
“野豬屬于群居動物,冒險闖入主城區可能是饑餓、迷路等原因”。池州市野生動物收容救助站相關工作人員發出提醒,野豬體型龐大,生性兇猛,雄性成年野豬體重可達三四百斤,奔跑速度可達四五十公里每小時,而且具有強大的耐力,市民遭遇野豬要第一時間避讓保證人身安全,及時報警,切不可試圖捕獲、撲殺等,避免造成人身傷害。
相關人員還提醒,雖然野豬目前已經從“三有”保護動物中除名,開展獵捕活動程序更加簡便,但仍然要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嚴格遵守禁獵區域、禁獵期、禁用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以及國家槍支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因為違法行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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