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近日,北京三中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北京通州的一對夫妻在婚禮半年后分居,男方起訴離婚,要求女方返還16萬元彩禮以及手機、婚戒等財物。法院最終判決女方返還男方一半彩禮8萬元。
2021年3月,韓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2021年10月,雙方舉辦了婚禮。但兩人因性格不合、沒有感情基礎,從2022年6月開始徹底分居。
后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婚前支付的16萬元彩禮、價值7748元的蘋果手機一部,以及價值一萬余元的婚戒;男方還主張舉辦婚禮時親友給的6萬元禮金被女方據為己有,也要求女方返還。女方對彩禮、手機、婚戒、禮金均不同意返還,認為上述財物都是男方的贈與。
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該目的包含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項因素。對于彩禮問題的處理,沒有形成婚姻關系的,一般情況下應當以退還彩禮為宜。對于已辦理結婚登記的,雖然在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已經成立,但由于婚姻是以長期共同生活為本質特征,如果并未長期共同生活,則必然缺乏夫妻之間互相扶助的經歷,以及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因此,對于已登記結婚的,應當將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時,還需要考慮彩禮數額及子女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案中,男女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結婚時間較短,也沒有孕育子女,雙方在婚姻中也不存在一方明顯過錯,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并未在婚后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如彩禮全部歸女方所有,與男方當初的給付本意明顯背離,損害給付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男方一半彩禮8萬元。
對于6萬元禮金,法院認為是基于婚禮風俗習慣接受親屬朋友贈與的款項,不屬于彩禮范疇;此外,法院認為男方在婚前贈與女方的手機,是為維系雙方感情的自愿行為,為舉行婚禮給女方購買的戒指,屬于女方個人使用的財產,男方要求返還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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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完善了彩禮返還規則,明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中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此外,《規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明確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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