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月14日下午,四川船山區永興鎮東興街發生一起因債務糾紛引發的打架事件。雙方在沖突中扭打,造成兩人輕微受傷。事件現場被圍觀群眾錄像并...
2月14日下午,四川船山區永興鎮東興街發生一起因債務糾紛引發的打架事件。雙方在沖突中扭打,造成兩人輕微受傷。
事件現場被圍觀群眾錄像并上傳至抖音平臺,短時間內瀏覽量超過8萬。
隨后,評論區出現“打死人了”、“已死20人”等不實留言,引發謠言傳播。
成都市警方迅速介入調查,將制造并散布“已死20人”謠言的田某(男,47歲,成都市成華區人)找到。
田某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已被船山公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網民在發布信息和言論時應遵守法律法規,不信謠、不造謠、不傳謠,共同維護網絡環境的清朗。對于編造、傳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這起事件再次強調了網絡信息真實性的重要性,以及公眾在網絡行為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網絡傳謠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和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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