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假釋監督為主題發布第四十九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性案例著重厘清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明確相關法律適用規則,指導各...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假釋監督”為主題發布第四十九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性案例著重厘清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明確相關法律適用規則,指導各地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推進假釋制度適用。據悉,這是最高檢首次發布關于假釋監督的指導性案例。
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包含罪犯向某假釋監督案等五件,緊緊圍繞假釋監督案件辦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既有對“再犯罪的危險”的判斷、“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假釋適用刑期條件的理解、財產性判項執行對假釋適用的影響等法律適用問題,也有依法從寬適用假釋、對相關罪犯從嚴審查等法律政策問題的把握。
其中,“罪犯向某假釋監督案”提出,在數字檢察大背景下,檢察機關要積極運用大數據監督模型,提升假釋監督案件辦理質效。“罪犯楊某某假釋監督案”提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與罪犯談話、列席假釋評審委員會、查閱會議記錄等方式,在日常檢察履職過程中,注重發現可依法適用假釋而沒有被刑罰執行機關提請等監督線索。“罪犯劉某某假釋監督案”提出,單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歸責于罪犯個人的原因,一般不影響對罪犯個人適用假釋。“罪犯鄒某某假釋監督案”對“假釋案件中‘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羈押期限”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罪犯唐某假釋監督案”提出,檢察機關要對毒品犯罪以及賭博罪、盜竊罪等犯罪中再犯罪危險性高的常業犯或者常習犯,進行重點審查把關。
最高檢第五檢察廳負責人指出,從司法實踐現狀來看,假釋的適用率極低是刑罰變更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經過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違規違法“減假暫”作為六大頑瘴痼疾之一得到有效糾正,各地在假釋適用上更加規范嚴格,但有的地方出現了不當從嚴、矯枉過正的傾向,影響到假釋制度的適用。
“從辦案數據看,近年來假釋案件數量降幅明顯,2020年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連續兩年沒有辦理一起假釋案件,這與同為刑罰變更執行方式的減刑制度適用形成鮮明對比,嚴重限制了假釋制度功能的實現。”該負責人表示,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本批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晰相關辦案理念、提煉法律適用規則,突出依法規范辦理假釋案件的鮮明導向,有利于更好配合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貫徹落實,更好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功能,促進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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