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廣州市荔灣區某小區某棟9層住宅樓業主于2017年----2018年商議加裝電梯,44戶業主中有32戶業主同意。居住于3樓、年近八旬的業主郭某因有異議...
廣州市荔灣區某小區某棟9層住宅樓業主于2017年----2018年商議加裝電梯,44戶業主中有32戶業主同意。居住于3樓、年近八旬的業主郭某因有異議未參與出資。 然而,電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補交相應集資款后使用電梯,但32戶業主認為郭某前期對加裝電梯有異議,導致加裝電梯工程延誤一年多,反對其使用電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在按前期加裝電梯籌資方案支付10077元費用后,對新建電梯擁有與32戶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電梯在使用屬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與其他業主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郭某使用該電梯并不屬于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亦不會導致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故無須經多數業主同意。 故法院判決郭某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后,由該住宅業主代表向郭某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宣判后,32戶業主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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