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后索要千元的事件引發關注。12月4日,手機失主張同學稱,男子已把她拉黑,目前派出所正幫助溝通聯系。男子撿到大...
近日,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后
索要千元的事件引發關注。
12月4日,
手機失主張同學稱,
男子已把她拉黑,
目前派出所正幫助溝通聯系。
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后
向其索要兩千元
11月19日,安徽合肥女大學生張同學在餐館用餐時,手機落在了取餐處,后被一名耿姓男子拿走。張同學表示,她的手機價值約6000元,耿某一開始要求她支付2000元,他才歸還手機。
張同學一時拿不出2000元,耿某后來將金額減至1500元,“他讓我出1000元,另外500元他向餐館要。”
張同學說,她先轉了500元給耿某,耿某答應將手機郵寄回。“他給我發了快遞單號,讓我再轉他500元。我說發貨后我再把剩余的500塊錢轉過去,結果他就把快遞取消了。我再聯系,他只回復了一個字‘滾’,后來將之前收到的500元退給了我。”
12月2日,張同學表示,她手機里面不但有重要資料,還有其過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脅我說,不給錢就刷機。”
警方:無權強制要求歸還 建議起訴
記者聯系張同學報警的轄區派出所,接線人員表示,警方無權強制要求耿某將手機歸還,建議張同學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耿某。
警方提示——
拾得他人錢物拒不歸還屬于不當得利,失主有權要求返還,若拒不歸還,將依法受到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律師:男子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
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12月3日的《新聞夜線》欄目中,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曹竹平表示,現在男子索要2000元,威脅刪除對失主極為重要的照片,這是一種惡害相告,使失主內心產生了恐懼,所以這種行為已然是一種敲詐勒索。
曹竹平稱,公安機關對于這種情形,應當根據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追訴的標準,追究該男子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公安機關聲稱自己無權強制要求歸還沒有依據,實質上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此外,《民法典》第316條還規定,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機的所有人是張同學,如果耿某拒不歸還,屬于侵占他人財物,張同學可以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訴耿某返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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