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誰讓你打我電話的?北京順義,一男子騎著電動三輪車出門時,突然接到了朋友的電話。可萬萬沒想到的是,男子因接電話分神,導致將一名老人撞...
“誰讓你打我電話的?”北京順義,一男子騎著電動三輪車出門時,突然接到了朋友的電話。可萬萬沒想到的是,男子因接電話分神,導致將一名老人撞倒在地上并造成死亡。事后男子指責朋友說“誰讓你打我電話的,害我撞死人了!”目前男子已被起訴。
一個烈日炎炎的午后,公路上只有車輛呼嘯而過的聲音,一輛裝有貨物的電動三輪車正行駛在道路上。
就在這時,電話鈴聲如同炸雷一般響徹云霄,驚得電動三輪車駕駛員頓時失去專注力。他慌亂地拿起手機,緊張得連聲音都顫抖起來。通話中,他被無邊的懺悔和自責所淹沒,口中不斷念叨著"誰讓你打我電話,害我撞到人!”的話語,語調急切又擔憂。
他是誰呢?他叫王某,此刻的他卻因為一次疏忽,給自己帶來無法挽回的災難。那是怎樣一回事兒呢?
原來,事發當天王某照常駕駛著他的電動三輪車穿梭于城市之中。就在即將抵達目的地之時,電話鈴聲響了起來。王某心想應該是有急事找他,于是便立刻接聽起電話來,絲毫沒有留意到前方的路況。
當他回過神來時,一位老人已經倒在地上。他看到自己的面前躺著一位老人后,她的臉上滿是痛苦的表情,呼吸微弱。尤其令他自責和害怕的是,那位老人出現在他的眼前時,而他卻對此竟然全無所知。
他一個翻身跳下車子,瞪大了眼睛。他腦海里充斥著各種問題和猜測:怎么會這樣?然后,他拿起電話,憤怒地說道:“誰讓你打我電話!”他的聲音充滿了慌張和恐懼,悔恨已經涌入了他的眼眶。
事后交警部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王某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檢察院也依法對王某提出公訴。
1、無論是從情理上講,還是從法律上講,打電話的朋友都沒有過錯,錯就錯在王某自己違法接打電話。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下列通行規定:(一)不得雙手離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上述法律規定講得很清楚,駕駛電動車時駕駛員雙手不得離耙,所以王某沒有停車接打電話就違法了。
上述《條例》第29條同時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14條、第16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如果王某想接電話,應當將車子停好后再接,要么就先不接。否則就是他本人主動違法,與打電話的人沒有任何關系。畢竟對方也不知道王某當時方不方便接電話。即主動權在王某處。
2、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一)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前面已經說了,王某接打電話就是違法行為,所以他在這起事故中負主要或者以上的責任。因此,在造成老人死亡的情況下,王某就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條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7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即便王某已經在現場第一時間報警求助,沒有逃逸等情節,其也將付出3年以下的代價。
3、王某還應當賠償老人家屬的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簡而言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時還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王某還應當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在司法實務中,駕駛員能夠賠償并獲得諒解的,且沒有其他情節的,一般情況下,可以獲得緩刑。
最后,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希望各位網友們務必要引以為戒。即駕車出行時務必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真正做到安全出行、守法出行,切勿因有僥幸心理而造成嚴重的后果,否則必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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